《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时间:2023-05-07 17:14:44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机构,应当要求转让人终止产权转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无效

(一)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二)转让人或者转让标的企业未履行相应的内部义务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或者越权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转让方或者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瞒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4)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未妥善安置职工,未继续履行社会保险关系,未处理对职工的债务,未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六)转让方不履行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让债权或者逃避偿债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为担保的,未经被担保人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

(7)受让人以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人的选择和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8)受让人在房产招拍挂中恶意串通降价权利转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企业依照人事管理规定,对上述行为中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权威;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受让人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让人应当依法赔偿转让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反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委托其办理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的业务。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国有产权交易中有欺诈、失职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再选择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的业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汇编。我希望它能帮助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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