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
一、国有资产流失如何认定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
5、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6、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1、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
3、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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