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物和主物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的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从物关系。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指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根据此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二、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的区别
1、主物权:“从物权”的对称,不以他种权利的存在专为前提而独属立存在不因他种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影响其效力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2、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3、二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必须依附一定的权利而存在,主物权是独立存在的,从物权是必须依附的,但主物权是可以转化成从物权的。
四、构成从物需要具备什么要件
1、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2、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3、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