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3、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4、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5、不动产注销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6、不动产预告登记: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述所有申请主体应当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二、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材料
1.不动产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
2.不动产注销登记
3.不动产抵押登记
4.不动产变更登记
5.单位不动产转移登记
6.个人不动产转移登记
7.单位不动产首次登记
8.个人不动产首次登记
三、淮安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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