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注销。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4、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5、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执法内容及期限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各类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毕。
1、名称预先登记,3个工作日。
2、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15个工作日。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92)价费字414号标准:登记费:20元、副本费3元
(四)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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