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规则
1988年7月22日(含当天)以后出生的小孩,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入户;
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仍需按有关规定,在出生时母亲的户籍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需随父入户的,再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
三、领证程序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当场可办领。
四、新生儿入户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证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证窗口。
全文3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