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关于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
二、贵港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的时间以及地点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89-91
三、贵港教师资格证的补发、换发的条件
(一)原教师资格证发证机关为贵港市教育局。
(二)持证人网上申请补发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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