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新闻记者证核发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新闻记者证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工作。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第十二条第一款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发放新闻记者证。
二、贵港新闻记者证核发初审受理条件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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