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的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二、贵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种业管理处承办人审查
4、种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
5、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寄达申请人
三、贵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5、品种说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引种试验报告
8、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复印件
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10、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证明
11、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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