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电子文档材料
2、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不属于农业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3、种业管理处承办人审查(限3个工作日)
4、种业管理处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
5、政务中心农业厅窗口首席代表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限2个工作日)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审核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寄达申请人(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贵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条件
根据《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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