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崇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法律依据是什么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二条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与国(境)外交流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除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农业部令第14号)
第六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二、崇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受理条件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崇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初审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5、品种说明;
6、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7、引种试验报告;
8、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复印件;
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10、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证明;
11、商品种子出口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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