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
二、贵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本人办理还需提交委托书;
3、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4、产地检疫合格证;
5、植物检疫证书。
三、贵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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