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时,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可以订立委托代理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诉讼活动。行政申诉案件中的代理人是指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处理的律师或公民。
在行政申诉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有权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委托人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委托人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审原告人或被告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第三人;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人;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2)提出申诉请求应当力求有足够的证据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委托律师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代理律师应当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请求。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实不当,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很难实现。因此,代理人应当注意提出证据以支持申诉请求。
3)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提交行政申诉状
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书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审纠正的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是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也是引起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重新审理的依据。行政申诉状制作完毕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提交人民法院
4)提出申诉的时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5)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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