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证据及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行政复议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及问题,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补正,然后再申请。
2.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
(1)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人申请。
(2)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应当查明被申请人后再申请。
(3)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的,应当补充写明;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根据没有提供的,应当写明案情事实,补充证据。
3.对于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有些情况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补救以符合受理要求的。这些做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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