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日确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保密专利申请处理、视为撤回、视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终止、延迟申请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或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均可申请复议。
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哪些复议?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就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申请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仅限于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情况。对于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复审程序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但仅限于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情况。对于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专利申请人需要仔细审查复审程序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但需注意复审程序决定不服的情况。在复审程序决定不服时,专利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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