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姓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以及争议事实、申请主张和理由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开庭前五日,仲裁庭应将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开庭时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开庭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当事人想要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提交一份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需要范本的可以查看《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劳 动 仲 裁 程 序 全 解 析
劳动仲裁程序全解析: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请求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庭组成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或者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一名仲裁员参加仲裁庭,也可以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充分地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才能依法正确地作出裁决。为此,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前,除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外,还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抄录件。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其他仲裁参与人和仲裁员询问。
同时,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自己主张的劳动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劳动权利发生争议的,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充分考虑。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仲裁庭审查属实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仲裁程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以维护仲裁庭的公正裁决。
当事人要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姓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争议事实、申请主张和理由等。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之后,仲裁庭在开庭前五日通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员或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开庭时,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回避、当事人陈述和辩论,最后进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需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因此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文书副本。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成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询问,仲裁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仲裁庭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劳动仲裁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效途径,对于解决劳动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以维护仲裁庭的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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