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人社〔2015〕213号)要求,三明市社保中心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各类参保企业缴费费率由原0.7%调整为0.5%;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保持原0.35%缴费费率,其中机关、事业参保单位中的编外人员缴费费率由原0.7%调整为0.5%。
工伤保险: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分类表,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调整为一至八类。其中用人单位主营范围中涉及多风险类别的,按最高风险类别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五类确定。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从2016年起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每年3月1日调整一次,基金收支率达到150%-200%,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基金收支率达到200%以上,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基金收支率达不到6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通过此次调整,降低了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减少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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