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全市生育保险费率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1%降为0.6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由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5%降为0.3%。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职工;
2.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
3.退休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生育保险津贴支付办法
生育保险津贴支付办法由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调整为按月支付。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期间停止参加生育保险的,停发生育保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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