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的行为。在票据代理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应当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2、应当记明被代理人被代理的意思;3、应当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4、代理行为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此外,票据代理的瑕疵包括方式上的瑕疵和实质上的瑕疵。方式上的瑕疵是指缺乏票据法规定的为本人代理文句的记载;实质上的瑕疵包括欠缺票据能力、缺少实际上的本人和意思表示的瑕疵。在票据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时,应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负责;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时,应由被代理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条 【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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