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属合同是指主合同的存在,因此从属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从属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其附属财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为基础。主合同不能建立的,下级合同不能有效建立;主合同转移时,下级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下级合同将丧失效力;主合同终止后,下级合同相应终止。主合同与从属合同是相对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下级合同。没有下级合同,就没有主合同。
一、保证合同可以单独存在吗
保证合同不会单独存在,其产生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保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没有,所以保证合同当然无效。保证合同无效后,如果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债权类担保合同特征有哪些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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