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其附属性,即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与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1、主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2、主合同转让不能单独存在;
3、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合同也将失效;
4、主合同终止,合同也随之终止。
合同效力的特征
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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