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巧林诉被告孔航滨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巧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航滨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正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08年正月初6原告生育一女儿,被告外出不归,不尽一点义务。原、被告同居后,盖7间房屋。现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5万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巧林与被告孔航滨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正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正月初6原告生育一女儿,名叫孔晨艺。原、被告同居后,被告经常外出,不尽做丈夫和父亲义务。原告的婚前财产已拉回娘家。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房屋七间,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一女儿孔晨艺,已两岁,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成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已拉走,庭审中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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