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应在哪些情况下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董事的任免
(2)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4)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上市公司未偿贷款或其他资本交易总额超过3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定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评估准则和规范开展业务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等发表明确意见,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平性
如果相关资产没有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方法和参数以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等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市盈率或市盈率等常用指标,原则上对前两款情况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详细分析,评估机构和估价机构应当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估值前提的合理性、交易定价的公平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分别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文第35条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表意见是否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表专业意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上市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作出特别说明
全文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