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对上市公司发表意见的事项包括: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呢
《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规定如下: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关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四、如果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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