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情形中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如下:
一方办理过户,另一方没有过户,房屋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
双方均未办理过户未交房,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双方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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