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小李是省城一家广告公司的员工,前不久,公司老板突然通知员工,说公司股东决定将公司解散,让员工们限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拖欠的工资在公司清算结束后再补发。而这些员工大都合同没有到期,仍有合同在身的员工认为公司应该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老板却说公司解散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他想问,公司老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员工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员工们有权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协商不成,员工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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