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车辆损失保险人都有哪些义务
车辆损失保险人的义务有:
1、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免责、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2、保险人应当二十四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保险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现场或者明确处理意见;
3、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导和相关信息,并跟踪服务;
4、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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