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到期。前不久,我应聘另一家单位技术主管被录用,但新单位提出要我下周即来上班。我知道根据劳动法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新单位只给我几天的时间明显不够,而这次机会确实难得我不想放弃,请问我可以给予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作了明确的回答: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如果你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单位除了可不予办理退工手续外,还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你赔偿损失: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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