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签订购买宅基地或以买卖房屋为名实为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农村居民不交付宅基地或者房屋,城镇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村居民履行合同。
2、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后,农村居民反悔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返还原物的。
3、城镇居民以农村居民名义购买宅基地及房屋后,造成权属确认纠纷的及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
4、城镇居民购买多层或高层小产权房后,在房屋质量、交付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5、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后,几经倒手产生的连环纠纷。
一、房屋小产权能过户吗
不能。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现行法律法规明确,世界普遍实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产权房不可能予以登记。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于村委会颁发的房产证,房产证只能由国家统一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村委会不具有发证的权力。
小产权房的五宗罪:其一,小产权房屋往往没有规划许可证和正规土地证,如要求补偿土地出让金的话,还要交纳土地款。其二,小产权房屋没有产权证,非本集体组织人员购买后,一旦国家政策要求清理时,没有法律保障。其三,没有产权的房屋一旦国家要征地拆迁,没有合法产权的房屋难以得到充分的拆迁安置补偿。其四,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过户,不得转让、抵押;其五,小产权房一旦因房屋遇到纠纷、法院往往不予受理。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现阶段我国农村为了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数量,农村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
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农民对宅基地只有永久使用权,无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原则上无权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转让和买卖。
但是,由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密切相关(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该集体的村民,),且我国又实行“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所以,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是可以进行转让和买卖的,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和买卖,而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和买卖。
但是绝对不能出卖给非本村以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
也就是说,与本村村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与非本村村民(包括外村村民和城镇居民)签订的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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