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各类人员迁入户口所需材料
时间:2023-05-29 16:14:05 3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需提供:

1、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集体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人部门出具的分配及落户手续,或务工证明;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落回父母身边的还应提供父母户口本,单立户的出具房产证明。

(二)未分配工作毕业生落回原籍,需要核发户口准迁证的,需提供: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迁出地户口本或村(居)委会证明;

3、升学前原派出所的户口迁出证明(派出所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发户口准迁证;

无需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市内迁移的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簿);

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派出所根据本人落户申请,按农村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农业家庭户口”)或城镇家庭户(人口信息系统记录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落户。

(三)复员、退伍军人落户,需提供:

1、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

2、退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四)转业干部落户,需提供: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

2、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3、军人赋码登记表;

4、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注:自谋职业并且为异地落户的转业干部落户还应出具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单立户的还应出具房产证明。

(五)刑满释放人员落户,需提供:

1、释放证明原件;

2、人口信息系统查询不到户口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信。

(六)夫妻投靠,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4、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伤残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还要出具民政部门(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证明。

(八)工作调动及家属随迁,需提供:

1、调令或干部(职工)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2、干部(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3、调入单位介绍信;

4、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九)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房产证(宅基证)或购房发票与购房协议及门牌证,单位集资房、军产房、公有住房等无须出具以上两项,凭单位(居委会)证明、交款收据或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即可,以上有原件的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十)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称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市以上人才交流中心的落户介绍信;

4、录(聘)用单位证明;

5、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7、其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或夫妻双方、其子女(父母)等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直系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需提供:

1、投资人书面申请;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护照或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迁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村(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

(十三)军人家属随军,需提供:

1、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

2、任职命令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或人口信息查询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亲属关系证明。

(十四)收养迁入,需提供: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验看原件);

3、民政局出具收(抱)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或具有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办理本人、夫妻双方、未婚子女(父母)落户,需提供:

1、个人书面申请;

2、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退学迁入户口,需提供:

1、学校退学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书面申请;

在原注销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打印户口页。

(十七)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迁入农村落户,需提供:

1、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3、辖区民警出具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

4、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因身边无子女照顾申请达到法定婚龄以上子女投靠照顾生活的特殊情况人员户口迁入,需提供: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单位证明或居(村)委会证明;

3、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

5、与申请理由相关的原始证件或证明材料;

(十九)立户登记,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1、房产证、门牌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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