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的,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是未婚子女投靠(不含离婚)。需提供本人申请或父母申请、父母及本人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父母住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0周岁以下不需要)。
(二)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双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双方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子女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房屋产权证(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经济收入证明(人均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投靠配偶的。
需提供本人申请、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结婚证、住房证明。
属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属第三种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亲属应当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设定子女与父母相互间投靠的户口准入条件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执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投靠情形相符合的关系证明;
(二)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
(三)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省辖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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