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破产,不同意调离其他岗位,有没有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二)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后,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如果您无法与雇主就调职达成协议,估计雇主可以援引第40(3)条终止您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全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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