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第三十三条,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
4、第三十四条,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其他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全文5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