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在哪办理
莆田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2006号。
二、莆田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受理材料
(一)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
1、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
(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
1、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批准定居通知书;
3、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
1、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华侨来闽定居证》;
3、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三、莆田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受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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