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若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获得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管辖,若镇政府满足《行政处罚法》关于受委托组织的规定,则可以受具有委托权限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进行行政处罚。
一、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需要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及其所属部门在各自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单纯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地域管辖是解决行政处罚权的块块划分问题,即:省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在本省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地市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在本地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县一级行政机关有权在本县的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至于对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哪级行政机关管辖,对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哪个具体的行政部门管辖,靠地域管辖无法解决,是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规定的问题。
三、行政处罚委托书怎么办理?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委托的备案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具体备案方式如下:(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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