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内容主要讲述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以及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同时强调了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也提到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私自录制他人谈话取得的资料,只要不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等。在此过程中,录音资料被视为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法 律 认 可 证 据 】 未 经 同 意 私 自 录 制 谈 话 取 得 的 证 据 能 否 作 为 证 据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合法取得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中,合法取得是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或手段取得证据。
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如果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则属于非法证据。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私自录制谈话等形式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可能被法律认可为有效证据。例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私下谈话,并且该谈话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那么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播放视听资料,其中包括私自录制谈话等形式的证据。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可能会被法律认可为有效证据。
结论: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被法律认可为有效证据。但在一般情况下,私自录制谈话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应合法取得证据,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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