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陈某进入苏州某公司工作。去年11月,公司领导指责他在盘点货物过程中数据造假,并于今年1月将他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职位也没有明确。但他不愿意调换岗位,仍在原岗位上班。不久,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不服,多次找公司领导理论,但情况没有改变。前段时间,他来到姑苏区劳动仲裁委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陈某认为,他一直在勤勤恳恳工作,为公司的正常营运做出了贡献。但公司诬陷他在盘点货物过程中数据造假,调动岗位也不明确。公司则认为,一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调查后,调解员认为用人单位既承认陈某在平时工作中勤勤恳恳,对公司运营有一定功劳,又以他在盘点过程中数据造假,单方面调离他的岗位,继而又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的做法自相矛盾。用人单位拿不出足够证据来证明数据造假,而且双方在调换工作岗位产生纠纷后,公司以他未去新岗位报到作旷工处理而解除劳动合同欠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一次性补偿陈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费、平时加班费和法定假日加班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整。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