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资格恢复适用什么法律条文
时间:2023-03-09 15:22:38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监护人资格恢复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情形应该是确有悔改,但是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的除外,即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能恢复。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即被监护人不愿意恢复的不能恢复。

2、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的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申请人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监护人的撤销与恢复只能是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恢复后,法院指定的监护人则自动终止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一、父母放弃监护权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上没有放弃监护权的提法。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监护人失踪怎么办

法定监护人失踪后,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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