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农村妇女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当时由于王某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又考虑到只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王某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同年10月份,王某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负。问:
(1)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2)王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2)王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她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因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用由建筑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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