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时间:2023-05-14 10:24:09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三、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报告

变更住所(组成人员)文件

四、崇左仲裁委员会变更登记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司法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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