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奖励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3、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4、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5、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6、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7、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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