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中面积差异所遵循的法律法规如下:在正常情况下,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不得高于或低于百分之三,且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购房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实际结算。若是超出这个范围,买方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而开发商在此种情况下也不能因为面积差异而要求买方支付额外费用或者退还已收取的房款。如果在交付时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在3%以内则由买方负责补齐差额款项;若偏差超过了3%,那么超出部分将由开发商自行承担。反之,如果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且误差率在负3%以内,那么开发商需要向买方返还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房价款;但如果误差率超过了负3%,那么开发商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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