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海燕发布时间:2008-04-1616:32:21
4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4年9月应聘至某药房工作,当时交纳了300元保证金,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5日王某因参加考试自动离职。8天后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药房收取的保证金、辞职当月工资及加班工资。仲裁委裁决王某与药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药房支付王某半个月工资;支付3年间的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返还收取的保证金。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300%的工资报酬。劳动争议裁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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