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职之时,倘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额支付员工加班费用,那么,这位离职员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定标准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无疑构成了对劳动报酬的迟延和不足支付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根据该法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依法主张获取经济赔偿款。
律令规定,经济赔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来确定,每满一年交付一定月份的正常工资作为赔偿依据。
对于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法律会将其视为一整年的工作计算在内;而对于未达到半年的劳动者,则支付相当于半个月正常工资的经济赔偿。
劳动者的月工资若远超其所在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布的当地区域范围内员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上限,则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标准应以特大额度的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为准,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期限不得超过12年。
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终止前所从事工作的12个月期间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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