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未遂案件处理程序
时间:2023-10-02 11:20:06 1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素材,人民检察院可以不逮捕被怀疑涉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被怀疑涉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逮捕的情况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素 材 : 寻 衅 滋 事 罪 不 予 立 案 情 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被怀疑涉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不逮捕的情况包括: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较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些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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