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顺序冲突的话以遗赠继承顺序为准,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中,两个以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遗嘱可以否定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否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全部存在的时候,只能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才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后,如果遗赠扶养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其实国家法律将遗赠扶养协议置于优先于遗嘱的地位,也是为了促进一种老有所养的风气,使得一些老人能够得到更好的赡养。因此,子女如果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那就尽赡养义务,否则就要被遗赠扶养协议排除在外。
一、遗产继承的方式可以分为哪些
在我国,遗产的继承方式可以分为四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
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财产分配原则进行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指定归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所有,同时对遗产继承的份额进行确定。遗嘱继承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这种继承方式多适用于无人扶养的老年人,他们为了晚年能够得到照顾,可以与他人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可以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限制。在几种遗产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其受遗赠权便自然消失。但是,当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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