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相关知识:法定假日工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即使不上班也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计薪天数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通知》理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一、月工资怎么算才正确
月工资正确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情况计算,具体如下:
1、月计薪天数为月出勤天数加法定节假日天数,为21.75天。
2、正算法为工资=月薪/21.75*月计薪天数*出勒天数比例。
3、反算法为工资=月薪-月薪/21.75*缺勤天数*出勤天数比例。
4、出勤天数比例=21.75/(当月应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5、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资一般包含下列组成部分:
1、单位支付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
2、劳动者工作表现优秀的奖金;
3、津贴和补贴;
4、加班加点的工资;
5、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如下: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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