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流程
领取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和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从那颁发许可证,要补充的限期补正,审批时间可以相应顺延。不符合条件的也是1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内容与施工合同应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仿造和涂改,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要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最多延两期,每次以3个月为限。既不开工也不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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