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许可证,但低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限额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报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下同)将有关材料持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2。窗口工作人员在查验和领取申请材料时,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需要当场更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
3。窗口工作人员在领取申请材料时,应当对工程建设申请进行登记,并注明领取内容和日期。
4。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报材料移交给项目经理。
5。项目经理收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认为有必要对有关文件进行补正,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再移交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资料后再申请。
6。经批准的申请材料合格后,由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完成会签工作,移交设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窗口发给项目单位;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告,由项目经理办理填写“退货通知单”,通过窗口回复施工单位。
7。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抗辩。
8。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照长春市规划局关于规划行政许可听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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