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社会保险业务的规定当地可以办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类型。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同意,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负有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保险登记手续。
黑龙江社会保险业务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有哪些?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以及已参加当地社会统筹的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本系统负责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原则。但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直企业(单位)、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和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单位名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基础数据、资料送达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进行相应调整。
(四)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申报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社会保险费,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缴费单位缴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开具社会保险费征缴专用票据,通知委托银行从缴费单位帐户扣缴或者直接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专用票据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五)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期限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表以及有关情况。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业务机构由收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与义务,每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包括个人的缴纳和单位的缴纳,都应当通过该社会保险的业务机构进行,所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业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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